东莞拟出台新规,未及时清掏化粪池最高罚5000元
2022-03-01 12:04:30

  粪便清运主要指化粪池、厕所通过专用粪便清运车辆,抽运至粪便消纳处理站,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作业过程。

  根据近日发布的《东莞市粪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东莞将对粪便运输全程进行监控。此外,未及时清掏化粪池造成化粪池满溢,或运输粪便造成道路污染,将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粪便清运企业未将粪便运至指定处置场所,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每年至少清掏化粪池两次

  该《管理规定》所称的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各类化粪池要确定管理责任人。其中,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其化粪池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化粪池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此外,建设工地的化粪池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厕化粪池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同时,粪便产生单位应将粪便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根据《管理规定》,化粪池管理责任人要定期安排清掏化粪池,防止粪便满溢,通常每年不少于2次;确因化粪池不常使用的,可以根据化粪池实际粪便量安排清掏。此外,保持化粪池密闭,及时修复破损的化粪池,防止粪便裸露和渗滤;不得向化粪池中排放生活垃圾、泥沙、生产性废水等非粪便物质;采取防气爆措施。

  同时,还要收集粪便处置单位信息,要求清运单位提供处置单位接收证明,避免粪便被抽走后被随意倾倒;等等。

  拟对粪便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管理规定》称,粪便清运企业应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粪便清运处理工艺介绍、所属车辆信息、粪便处理去向、安装车载GPS情况等内容。同时,禁止将粪便与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将粪便运输至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粪便处置场所,禁止随意倾倒粪便。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粪便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粪便运输车辆的监管。而粪便清运企业应当在粪便清运车辆安装GPS装置,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接入数字城管系统,对粪便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而在粪便处置方面,粪便进行渣水分离后,其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与其他物质协同处理的,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粪渣应当与有机易腐垃圾厌氧产沼气、制作有机肥料和生物质焚烧热能利用等技术工艺相结合协同处理处置,提高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

  未及时清掏化粪池最高罚5000元

  根据《管理规定》,未及时清掏化粪池造成化粪池满溢,或运输粪便造成道路污染,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行为人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此外,粪便清运企业未将粪便运至指定处置场所,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